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我市國土資源管理,推進國家節約集約用地試點市建設,實現“用好增量、優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質量”的目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以及《合肥市加強土地管理進一步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意見》(合政〔2014〕31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 合肥市市區范圍內,具有合法權屬來源且未納入城市統一改造計劃和土地收購儲備范圍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符合城市規劃和環保要求的,經依法批準,可實施升級改造。
第二條 鼓勵利用自有存量工業用地規劃建設標準化廠房。新建標準化廠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進行處置。新建標準化廠房的建設標準、出售政策以及租賃企業入駐要求等執行《加快都市產業園標準化廠房建設的若干意見》(合經信法規〔2013〕58號)規定,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監督審核。符合出售條件的,經所在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出具書面審核文件后,國土部門可分幢、分層、分單元分攤設置工業用地使用權,辦理轉讓手續。
第三條 鼓勵利用自有存量工業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過拆建、改建、擴建等方式提高容積率繼續從事工業生產。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增收土地出讓金。
第四條 支持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范圍內的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在規劃方案確定后,利用現有房屋從事工業遺產展示、創意產業等建設,土地處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按“一事一議”方式審批。
第五條 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含工業、商業、辦公、綜合等),因經營發展需要,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的,經依法批準履行規劃調整、補繳土地出讓金手續后,可升級改造為商業、辦公、居住用地。
第六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的非工業用地,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確需調整規劃容積率的,須依法履行規劃調整、補繳土地出讓金等審批手續。
第七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含工業、商業、辦公、綜合等)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的,應按新規劃設計條件下現行市場評估價與原規劃設計條件下劃撥土地權益價的差額補繳土地出讓金。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土地使用權類型、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相應調整。
第八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含工業、商業、辦公、綜合等)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的,如為規劃容積率調整,應按現行市場評估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筑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如為土地用途調整,應按現行市場評估的新舊土地用途樓面地價之差乘以建筑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如為土地用途與規劃容積率同時調整,應按新用途現行市場評估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筑面積,再加上現行市場評估的新舊用途樓面地價之差乘以原建筑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的非工業用地調整規劃容積率的,應按現行市場評估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筑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 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過程中,涉及單位內部職工安置、設備搬遷和建筑物處置的,應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負責。拆除原有房屋重新規劃建設的,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后2個月內拆除地上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按照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約定依法解除。
第十一條 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過程中,需與周邊相鄰單位統一規劃實施的,可自行確定合作方式,實施聯合申請。整體規劃范圍內涉及居民住宅用地的,應比照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模式,納入政府儲備。一環范圍內原則上不得升級改造為住宅用地。
第十二條 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出讓用地允許轉讓,原出讓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除外。劃撥用地可在升級改造補繳完土地出讓金且達到法定轉讓條件后轉讓。
第十三條 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申請升級改造單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且所建房屋符合銷售條件的,經依法批準后,可對外銷售。
第十四條 凡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項目,土地使用權人應在公示期滿無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合同簽訂后30日內可一次性付清補繳土地出讓金價款;分期支付的,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繳納補繳土地出讓金的50%,余款須在60日內一次性付清,在支付第二期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五條 凡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項目,涉及集中商業、酒店類等內容的,其銷售、轉讓、權證辦理應按照《關于規范房地產項目規劃、銷售信息及廣告宣傳相關工作的通知》(合規〔2013〕1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建設標準化廠房的,由土地使用權人通過所在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市環保局初審后,報市經信委。市經信委審查符合標準化廠房建設要求的,納入市本級標準化廠房建設計劃。市規劃局和國土資源局履行規劃審批和土地審批程序,市環保局履行環評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 工業用地不改變用途提高規劃容積率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向市規劃局提出規劃變更申請,在取得市環保局意見后,履行規劃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調整土地用途、規劃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使用權人向所在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地塊所在區域發展需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后,報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規劃局、環保局、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出具審查意見。
2.市規劃局根據審查意見,履行前期規劃手續,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后,報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執行。
3.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審查意見,編制土地處置方案,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土地處置方案經市級相關媒體公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辦理用地手續。
4.市規劃局依據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履行后期規劃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嚴肅查處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擅自將工業、辦公、綜合等用地上的房屋使用功能改變為商業服務業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及時查處。如符合城市規劃允許保留的,經依法處罰后,履行上述程序;如不符合城市規劃的,經依法處罰后,限期予以拆除或恢復原房屋使用功能。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的違法違規行為,在處理完畢前,所在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市發改委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市規劃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市城鄉建委不得發放建筑施工許可證,市供水、供電、燃氣等部門不得辦理通電、通水、通氣手續,市、區工商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符合《關于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見》(合國土資函〔2012〕19號)規定,已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實施的項目,如需銷售房屋或轉讓土地,應報市政府常務會批準,并按照現行市場評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四縣一市可參照執行。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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